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一般由国务院、建设部、省一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及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订,一些很具体的管理工作规定,有时也由公积金中心制订。比如南宁中心就制订了职工辞职后,如果是外省户口的,可以马上提取公积金;个别外地公积金中心甚至有偿还购房贷款的每五年提取一次的政策。"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制订具体的管理工作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或相冲突时,他制订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定是不是应该没有效力?或应当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我认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授权下级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下级部门根本没有权力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他们只有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管理中心回复: 对不起,这样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回答范围。如果你有意见,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