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妻子于2006年3月应聘进入石碣东莞岳丰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两次续签合同,今年8月因公司原因被迫提前辞职,并发现公司一直没有未她办理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向贵处领导咨询一下问题:
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其补缴?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民事途径,如果可以追缴,应该通过何种方式?
2、东莞市2007年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那么在该文件出台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东莞市有没有类似规范性文件规定?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根据本人工资还是本地平均工资?镇街里面的私营企业如何确定缴存比率?
上述问题,请贵中心领导及时、全面解答,万分感激!
此致
敬礼
咨询人:牟方伟 cp gjj123
2009年8月5日
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
1、可以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的申请,或携带个人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归集管理科、三个办事处(虎门办事处、常平办事处、塘厦办事处)反映情况,我中心对情况属实的投诉会安排专人跟进。
2、有的。2004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于你咨询的“缴存比率”问题不清晰,无法给你详细作答。
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