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证明问题

2010-04-01 00:09   来源: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二手房(个人之间进行二手买卖的住房)的,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申请人需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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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上述要求不是很明白,如果我是要贷款购买二手房,在没有把全部房款付清给卖主的情况下,他怎么会愿意过户给我呢,我又怎么取得房产证呢?另外关于首付要占总价格的30%,如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说明呢?

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1、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规定必须先办理好《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凭过了户的《房地产权证》前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你支付了部分首期后,可以与原业主协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写明余款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并前往市公证处公证,先办理好《房地产权证》过户。2、购买二手房并未规定首付一定要占房款总价的30%。只限定公积金贷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占房价的比例共分四档,目前本市最高贷款额度为46万元。
(1)住房每平方米单价(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低于4000元(含4000元)、或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且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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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至5500元(不含5500元)之间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70%。
(3)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5500元(含5500元)至6000元(不含6000元)之间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60%。
(4)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6000元(含60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50%。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贷款管理科电话22337076、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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