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来信收悉。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该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