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0-01-14 11:44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一、贷款受理
  
  (一)受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情况,持相关资料先到所在站段初审
  
  (站段按分中心要求签署意见),合格后报分中心审批。
  
  2、分中心审批后,根据房产所在区域,由借款人持分中心批准件直接到当地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受理贷款所需资料
  
  按所购住房情况不同,分别交验如下证明及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
  
  状况证明。
  
  (2)有稳定工作的经济收入证明。
  
  (3)已办妥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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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拥有所购商品房总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预付资金证明的原件和复
  
  印件。
  
  (5)担保证明。
  
  (6)借款申请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的
  
  书面证明。
  
  2、购买二级市场住房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
  
  状况证明。
  
  (2)有稳定工作的经济收入证明。
  
  (3)房屋产权证(根据分中心与主办行约定,购二手房贷款均以交易手续的各项清单为依据办理贷款申请,并到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待产权证办理完毕交协办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贷款资金)。
  
  (4)房屋买卖契约(或转让协议)、房屋买卖交易税单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5)借款申请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的
  
  书面证明。
  
  3、集资建房
  
  均以站段(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方式办理保证贷款,并
  
  提供: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
  
  状况证明。
  
  (2)有稳定工作的经济收入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预(决)算书。
  
  (8)集资建房协议书(合同)。
  
  (9)规定比例以上的预付资金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10)集资建房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保证函原件。
  
  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合法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2)有稳定工作的经济收入证明。
  
  (3)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
  
  (三)分中心审批
  
  业务人员审核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资格、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能力及购(建)房材料进行审核。
  
  1、根据国家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个人房贷月供不能超过收入的一半。
  
  2、首期付款应达到要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为30%,购买二级市场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为40%。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3、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意见报科长审核。
  
  4、科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中心主任审批。
  
  5、业务人员在做出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以贷款申请批准日计算),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寄)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转交给申请人或直接交(寄)给申请人,通知其及时到当地的协办行办理借款手续。
  
  6、业务人员负责追踪协办行的贷款办理情况,督促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为借款人办妥各项贷款手续。
  
  (四)银行代理具体事宜
  
  1、负责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手续,按不同贷款种类和担保方式签订有关担保合同。
  
  2、各协办行可根据分中心的审批意见及客户的需求,予以配套的商业性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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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借款合同使用建行格式文本,今后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三、贷款发放
  
  (一)放款时间:暂定每周二、四为放款日,今后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放款清单报送:各协办行应在每星期一下班之前,将放款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主办行,主办行汇总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分中心。
  
  (三)分中心复核:分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由科长负责复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分中心主任审批。
  
  (四)财务科根据分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向主办行划拨委贷基金。
  
  (五)主办行根据分中心认定的划拨资金额,在收到分中心划拨通知的当日内将委贷基金划转到各协办行。
  
  四、贷款回收
  
  (一)协办行应于次月的2个工作日内将回收的公积金贷款转至主办行,并将贷款发放凭证、借款(抵押)合同寄送主办行转交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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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协办行应在每月的3日前将贷款回收情况统计表及贷款回收清单(截止上月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主办行,主办行应在每月的5日前将贷款情况表报送分中心。
  
  (三)各协办行在每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不良贷款清单发送到主办行,主办行汇总后于每月的5日前报送分中心。
  
  五、贷后管理
  
  (一)分中心与各协办行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建立贷款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各协办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直接受理提前还款等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报分中心知悉。
  
  (三)各协办行应在每月的3日前将月报表以电子邮件上报主办行,在10日前将报表原件邮寄至主办行,主办行在5日内将汇总报表报送分中心。
  
  (四)各协办行应将借款人结清信息于结清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送交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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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逾期贷款催收
  
  1、对逾期1-2期的逾期户采取电话催收,并认真详细地做好催收情况记录。
  
  2、对逾期3-5期的逾期户采取寄送《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催收,并认真详细地做好催收回执的备案。
  
  3、对连续(或累计)逾期达6期的逾期户,由分中心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收。催收无效的,由分中心提出向法院起诉的意见,委托相关协办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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