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不在北京,单位可以不给办理住房公积金吗

2012-06-28 10:01   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请问:我已在本单位工作6年,因本人属于外地城市户口,档案在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保存,长期以来,本人工作单位以档案不在北京为由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此种情况是否合理?从我个人查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并未看到该强制要求,按照“凡是与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此规定,我所工作的单位是否应无理由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将往年未缴纳部分补齐?如企业仍拒绝办理,我应如何申诉?请回复,并告知详细规定。非常感谢
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2、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3、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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