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缓缴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8-12-20 11:17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单位03年6月成立,我是03年9月入职,由于单位没开设公积金账户,就没给所有员工缴纳公积金,到06年6月公司做了缓缴(03.9-06.6),并于06年8月开设账户,为所有员工缴纳公积金,而且补缴了06年7月的,现在我要离职了,是否能将公司做缓缴期间的公积金补缴上呢?如果可以的话,单位拒绝补缴我该怎么办?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 2、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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