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讨回和补缴单位未给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缴

2009-01-05 15:2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老师好:谢谢您上次给予的答复。今请教得问题是: 1.如何讨回单位未给职工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和补缴公积金(含单位和个人)?《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金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爱人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区中医院),96年内退(“退休证”盖的是单位的公章),今年1月已到正式退休年龄,是到单位去找?还是到管理中心投诉?她们单位好像是97年设立公积金的。 2.能够查出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时间和缴存比例吗?急!多谢尽快回复

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99年4月后开始强制执行的(国务院1999年3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业务网点分布”中查找。或者职工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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