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即单位需要将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而如果单位如您所说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对于该笔资金的性质也是无法定性为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单位确实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权部门说明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