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符合条件单位却10年未给我办理住房公积金应不应该给予经济补

2009-03-28 12:14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原有一套一居室已购住房,1998年因为我爱人单位分配给其一套二居室,但需要我交出原住房作为职工住房调济房。我向此房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将此房屋重新转为承租房,并将此房交还产权单位,并经此房产权单位同意承租给我爱人单位其他职工承租入住。此后,我向本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我符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求为我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从99年开始到现在我多次找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也一直不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我应该怎麽办?请您帮帮我。

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2、不知道您单位不给您建立公积金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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