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3-30 13:16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现在获知以前的单位要申请破产,单位名称是: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正准备给员工补缴2000年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我是2001年到这个单位工作的,有三险,但是从来没上过住房公积金,我是2007年8月份辞职的,在该单位工作的六年里每年都签过合同,但是我手里已经没有合同了。您说:我在这个公司工作的6年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我可以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吗?我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让公司答应给我补缴呢?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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