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5-10 15:11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在本市某公司工作,07年7月-08年2月,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其上交住房公积金,这个公司按照文件规定是属于应该缴纳公积金的范围(城镇私营企业),现在这个公司还存在,并且还在经营。据了解这个公司一直没有建立公积金账户,请问,1、我是否可以到公积金办公室申请要求这个公司为我补缴。2、如果这个公司的财务报表亏损,这个跟我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系吗?是不是因为他公司亏损就有理由不给我补缴了呢?谢谢您。

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2、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补缴时其中也包含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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