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单位刚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只给部分人缴纳应该怎么办[

2009-05-11 21:5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你好,我们单位在09-5月刚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只给新来的财务经理缴纳,还有2个离职的员工补交,其它员工暂时不缴纳,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另外,单位的借口是,我们以前员工来本单位2年了,补交的话需要一大笔个人承担的费用,怕有些人承担不了。但是实际也没有询问过员工是否可以承担。 如果我们投诉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投诉,会处罚到单位么。

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对应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职工应当勇于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查实情况中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因此公积金中心要根据职工投诉所描述的情况向单位核实相关事实情况,对于单位确实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罚则”中的相关规定处理,以此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