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5-20 09:5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 我是外地城镇户口,2006年来到现单位工作(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我单位从08年11月才给按一定工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国家是否有规定企业应补缴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起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未按全部工资缴纳的部分

管理中心回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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