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妇二人在同一企业工作,93年企业以优惠价卖给我们一套两居室,后来我们公司没有买房的人有住房公积金,我们也申请要求住基,但是企业不给我们上,就因为我们已买房,企业并没有告诉我们补交房价款后就可以上住基,直到08年10月,我们拿着北京市的有关文件问董事长,他们才承认这方面的政策。09年3月给我们上住基,也没有让我们补交房价款。虽然没有补交钱,但大家心里依然堵得慌,如果95年补交钱上住基,到现在企业给我们交的钱比我们当时补交的钱多很多。大家认为企业欺骗了我们,现在各项政策都上了网,他们不能再愚昧职工。我们想问,就我们这种情况能否向企业要以前的住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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