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职工建立公积金时间的确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5-22 20:28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请问如果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试工3个月后,与用工单位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应何时给其建立公积金?试工那3个月是否还需补缴?我觉得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请指教!

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没有试用期一说,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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