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而对于你们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问题,建议参阅本网站 - 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 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 《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如果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可以不必按照缴存比例为12%。对于2009年的政策,我中心尚未出台。 2、对于非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根据规定,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