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该不该补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5-31 10:58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们单位是在2006年7月开始给我们上的住房公积金,但我是在2002年3月到的这个单位,当时单位领导说单位效益不好,这段时间的住房公积金等效益好了就给补上。我现在离开了这个单位,要求原单位补上2002年3月至2006年6月这段时间的公积金时,单位不同意说过了时效期了。是这样吗?单位应该不应该给我补交住房公积金。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补缴时其中也包含个人部分.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