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北京住房公积金能象社会保险一样普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

2009-06-02 21:2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   您好!   我是北京私营企业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工作这么多年以来,我也曾换过不少家工作单位,但我走过的六家私营企业中,都只是给员工上社会保险,上住房公积金的只有一家,可见私营企业能给员工上公积金的比率只有不到20%.   因为利率明显比商贷低的原因,对我们普通职工而言,当然很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但为什么象社会保险一样,明明是员工应得的福利,传说中的"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却没有社会保险那样在北京那么推广呢?是因为你们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还是压根都没有去监管?虽说你们对不交公积金的企业有了罚款规定,但是你们真正去企业查了吗?真正对不开户的企业处罚了吗?其实大多数的私营企业还是很赚钱的,公积金也还是交得起的,只是老板心黑,不愿给上.你们这样姑息企业,到头来牺牲的只是我们这些私营企业普通员工的利益.   我上面的话可能言辞有些激烈,但句句是实,反映的是我们私营企业员工的心里话.北京私营企业不交公积金的不只一家两家,是大多数.请领导们能加大监管力度,但我们老百姓都能上得了住房公积金.   多谢您能在百忙之中读这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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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2、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中心要求投诉人提供反映真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倡实名投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以证明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实际工作中,也出现过在职职工进行投诉时有顾虑,不写实名,担心单位打击报复,不提供必要的反映真实信息的证明材料,这使得管理中心在调查工作中缺乏有效证据,而被诉单位往往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拒不认帐的方式以逃避查处,客观上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为了维护投诉人本人以及被诉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便于查明违法事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中心要求投诉人提供反映真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中,执法人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针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尽量对投诉人姓名等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权益,我们将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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