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一、关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关于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 1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d 过节费; e 伙食补助。 ( 2 )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规定: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二、补缴的基数确定和缴存的基数确定方法是一致的。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