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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1 12:23   来源:   分享到:

2001年7月-2008年3月我在北京吉利石油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不给于缴纳住房公积金。期间户籍所在地实行了户籍改革制度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2004年10月1日起我的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变更为了目前的家庭居民户口。我在离职以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的法律途径目前法院明确告诉我这类事情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建议到相关的行政部门去投诉。。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原来的公司继续为我补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周末相关的管理处是否正常上班。。如果投诉举报我可以通过那些途径可以解决。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2、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业务网点分布”中查找。或者职工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3、根据规定,投诉所需的资料包括投诉信、身份证明、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反映投诉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工资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等。职工投诉后,我中心会按照相关的投诉处理流程受理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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