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10-01-26 17:26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尊敬的中心领导您们好,前些天我提过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给我回复。我现在特别着急我的问题,请您们尽快给我回复,谢谢。 我的问题就是我是北京市城镇户口,我2005年07月毕业后在一家公司上班,2006年08月份转正后有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有自己的单独帐号,但在2006年12月份我依法去河北服兵役两年,在这期间公司把我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都给停了。2008年11月份我复员回到了地方,2008年12月01日又回到原单位参加工作,一切手续都是齐全有效的,但是至今公司都没有给我交住房公积金,这让我很懊恼。请问领导我们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当兵这两年期间我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我不能没有住房公积金啊,请中心领导尽快给我答复,谢谢您了,您们也可以直接和我电话联系,我的电话是15101089084。急急急急急!!!!!!

管理中心回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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