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建议您参阅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京房公积金发〔2010〕8号-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和“京房公积金发〔2010〕9号-关于 ‘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根据规定,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具体贷款办理以及审核评估事宜建议您直接咨询具体的贷款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