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根据规定,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因此,您在提问中所说的“村委会写的证明”应当是不能用作提取证明材料的。 2、由于无法看到您所说的“房屋使用证”实物,因此无法了解其所记载具体内容以及签发机构等相关信息,建议您将所持有的证明您房屋产权如您所说的“使用证”或其他等材料一同提供给单位,通过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涉及到房屋使用或产权证明都是在你那爱人名下的,则原则上应当是您爱人先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您再办理提取。因此,即使您爱人不打算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应当由其单位到缴存管理部办理审核,录入相关房屋信息,将其可支取限额确认为零,之后您便可以通过您的单位办理提取。 4、相关费用发票以您或您爱人的名字开具都是可以的,并不会影响提取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