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是否属于首套住房?[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

2010-03-17 00:46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规定称: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请问“借款申请人”是否以夫妻为单位? 如:夫妻婚后以丈夫名义商业贷款购房(房本为丈夫名字),在此情况下,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是否按首套房对待? 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是的,对于已婚的职工,无论是以一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是以夫妻双方名义签的,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都必须夫妻共同申请。 2、根据规定,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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