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你的回复,我们单位是在中关村管理中心办理的缓缴申请。申请的是一年缓缴期,补缴方案时提供了两种,一种是一年缓缴到期后补缴,另一个是半年后,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现在就想采用后一种方案,不知是否可以?至于待经济效益好转提前补缴的出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最后一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当然不知理解是否准确。我主要想知道缓缴期为一年的情况下,能否依原来提交的补缴方案中的一种,即半年后补缴,都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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