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自住住房”的标准以及与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住房公

2009-11-28 21:3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你好!本人08年所购买的一套万科的住房,由于《购房合同》中未注明“住房”二字,FESCO住房公积金中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奇怪的是,本人的爱人在海淀区上班,却可以正常支取。 当时,工作人员说海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混乱。现在的问题是: 1、公积金中“自住住房”的标准是什么?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哪里可以找到?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住房”二字吗?若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哪里可以找到? 2、是否可以投诉FESCO公积金支取中心不作为? 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中关于“自住住房”的规定,“自住住房”指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所购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2、根据规定,只要职工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单位就应当为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通过单位进行办理。如果您单位拒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说明具体情况,由缴存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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