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委托某北京公司为其北京员工办理公积金,但是交存基数比

2009-12-02 21:44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尊敬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阅读此信,帮我解答问题。 我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北京。上海公司先后委托两个北京公司为我发工资、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本人税前工资8500块,但是公司一直按照2000块交公积金。我和公司协商让其为我按照8500上公积金,但是公司不同意。 对于这两家北京公司,我与其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但是 第一家北京公司为我出具了离职证明, 第二家北京公司,在我与上海公司的合同中,清楚列明上海公司委托此北京公司发工资,上公积金。 另外我有北京这两家公司给我发工资的银行对账单、北京地税出具的个税缴纳证明(上面清楚表明我的工资是税前8500元) 请问我要申请补缴公积金的话,我是投诉上海公司还是北京这两家公司比较合适?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受理? 期待您的回复。 顺祝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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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1、住房公积金应当是由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也就是哪家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哪家单位就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关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关于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 1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d 过节费;   e 伙食补助。 ( 2 )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缴存的,建议就该问题向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部反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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