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于2007年7月购买了二手经济适用房一套,购房合同成交总价为62万人民币,
但是由于是经济适用房,所以过户办房产证所交的契税完税证明是按照2650/平,总价为27万人民币开的契税完税证明。
我于2007年9月第一次提取了公积金,提供了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之后提取了公积金若干,上面写的提取限额为房屋总价62万元。
2010年3月10号,我因跳槽原因,这次从fesco外企服务公司提取公积金,因为第一次取完并没有收到取公积金的回执单,所以要重新提供材料审批,查询后说以前的累计提取限额不对,必须改为按照契税完税证明上的金额,也就是27万人民币之后才能提取。
我想咨询一下,这个第一次审批的时候已经是62万人民币,这次提取还需要更改我的累计提取额度限额为27万人民币么?因为我用的是同一套房子,为什么第一次审批完了这次还需要另外审批呢?可不可以提供房屋购买合同,重新取得62万的提取限额?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管理中心回复: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应当是属于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提取时,需要提供的的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产证等材料,而提取限额的确定应当是以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交易金额为准,并不能参照购房合同上的交易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