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0-11-13 00:45   来源:www.zygjj.com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织梦好,好织梦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织梦好,好织梦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退职)二年以上(含二年)未再就业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解除公职的;
     (九)职工调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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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
     
(十二)本人、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 离岗待退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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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千位数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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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二)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可在次年的51日至630日期间,支取上年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用于偿还本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在支取时,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千位数的存储余额,且不能超出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凡贷款职工上年有逾期贷款记录的,则次年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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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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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贷款职工上年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可提取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千位数的缴存余额。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四条 提取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商品房购房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或该幢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二)单位建房的,自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一年以内。
      (三)购买二手房的: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契税证之日起一年以内。
      (四)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
12个月内;在农村,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的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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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的
12个月内。
      
以上支取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超出时间的一律不能支取。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填写《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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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购房发票(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或该幢商品房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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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建房的,房屋竣工后,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和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资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四)
职工通过拍卖、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住房的,提供拍卖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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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市县(市、区)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县(市、区)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
      
第十七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夫妻双方到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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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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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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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提供失业证明原件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职工调出本市到外市单位受聘的,提供调令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支取上年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于偿还本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上年每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还款存折)。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本人、配偶患九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原件copyright dedecms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职工填写《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十九条 职工将《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查。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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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经审查不准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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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所在单位审核不严、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资料或房地产开发商为职工提供虚假的购买商品房合同、发票及备案表,造成冒领或诈 领的,由公积金中心报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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