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2007-10-18 00:00   来源:益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管理部、市管理中心各科室: 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遭遇重大事故、灾难,引
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提供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医药费支付清单及个人负担部分支付清单;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管辖部门、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等; 3、提取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提取额度: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提取额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倍,每年提取一次;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或调查验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答复申请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各管理部、各有关科室要制定严格的调查、审核程序,加强对此类提取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骗提行为的发生。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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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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