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

2010-11-11 14:52   来源:衡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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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的通知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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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房金管通字[2009]5号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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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管理部: copyright dedecms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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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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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市政府衡政〔2005〕65号《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内容来自dedecms

一、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适当放宽提取有效时间。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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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拆迁回迁协议、首付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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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须保留该职工一个月或一百元以上的缴存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内容来自dedecms

五、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过户后凭新房产证、契税证方可提取。 织梦好,好织梦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不得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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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遇有自然灾害、患医保中心规定的允许报销的几种重大疾病的职工(包括其配偶及子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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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可以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dedecms.com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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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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